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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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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定位
 
   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的有关职能。
   5、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其中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按照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执行。
   (三)转变的职能
   1、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任务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地籍调查和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是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以保障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参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
   (三)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管理办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切实保护耕地。
   (五)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组织并领导开展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并指导开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和探矿权审批登记的申报;监督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主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统一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和馆藏业务;组织全县矿业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活动;参与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参与审批或审查对外合作勘查区块。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地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报发证、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中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二)根据授权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基础地理信息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依法管理全县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县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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